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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消除賠償費與代通知金可以與此同時適用嗎?
2022-02-28 16:34
一、違反規定消除賠償費與代通知金可以與此同時適用嗎?
違反規定消除賠償費與代通知金不能與此同時適用,這也是因為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補償金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違規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工作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標準,就是指公司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公司單位用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也就是公司單位付款代通知金是在合理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下能產生的,并非在不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下造成。
從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得出,賠償費是公司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而代通知金是公司單位合理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付款一個月的薪水替代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的程序流程規定。因此二者不可以共存。
二、代通知金是不是必須繳個人所得稅?
1、代通知金不一定必須繳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本人與用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獲得一次性賠償收益(包含公司單位下發的經濟補償、日常生活補助金和別的補助金),在本地去年社平工資3倍金額之內的一部分,免稅個人所得稅;超出3倍金額的一部分,不劃入當初綜合所得,獨立適用綜合性所得稅稅率表,測算繳稅。
2、代通知金是不是繳稅的深入分析
(1)對超過法律法規賠償的一部分,無論是不是超過“本地去年社平工資3倍金額”,均不可免稅個人所得稅。
(2)以“本地去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免稅個人所得稅。“本地去年職工平均工資”,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為市轄區或設區的市政府部門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即地市級“去年職工平均工資”。
(3)超過法律法規賠償的一部分、及其合理合法賠償額度超出“本地去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一部分,不劃入當初綜合所得,獨立適用綜合性所得稅稅率表,測算繳稅。不會再實行《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本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獲得經濟補償征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告》要求,依照最多不超過12個工作年限均分成月收益后,記稅累計。
企業倘若將處在哺乳期間、懷孕期間等的員工解雇,那麼企業的情形就早已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執行了該類違紀行為的企業,必須向被辭退的員工支出賠償費,實際可以取得的賠付額度,則與員工的一切正常薪酬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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