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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賠償金承諾一次性付款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11-09 16:19
大家會發覺,用人公司在與職工簽署竟業協議書時,會承諾賠償金的付款方式,乃至是一次性付款所有賠償金??梢哉f,這類個人行為原本便是沒有根據的。那麼,竟業賠償金承諾一次性付款是不是合理合法??因此,我在下文中梳理了該現象的相關資料,期待對您有些協助。
竟業賠償金承諾一次性付款是不是合理合法?
最先,能夠確立的是,竟業賠償金能夠一次性付款,法律法規對于此事沒有嚴禁,但條件是被告方彼此要承諾好,沒有承諾的,理應按月付款。
竟業賠償金的下發時間由用人公司和員工一同商議,并在勞動合同書或是竟業協議書中做出承諾。假如未作承諾或是未商議的,理應按月付款。
此外,假如用人公司超出三個月未付款的,員工能夠要求人民法院消除竟業協議書。
因而法律法規并沒有限定竟業限制賠償金的繳納時間,徹底能夠由企業自主商議明確,能夠一次性付款,自然還可以按月付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相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竟業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
在企業給與競業協議賠償時,員工一般會忽視好多個難題。
一方面,競業協議賠償務必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后付款,不可以承諾包括在薪水中;另一方面,競業協議賠償金務必在竟業期內付款,付款周期時間為每月一次,提早付款,按一季度付款等承諾均不合理合法?!?/p>
現階段仍有很多公司挑選 “月薪水包括賠償金”的方式。針對這類不合理合法的個人行為,我勸告財會人員在簽定勞動合同書時要尤其慎重,“員工的市場價值是在工作上反映的,新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包括在薪水中的賠償金與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后與公司商議的賠償金數量相距是挺大的,吃大虧的常常是員工?!?/p>
期待對您有些協助。簡易而言,竟業賠償金全是按月付款的,被告方彼此有承諾的,能夠一次性付款,若用人公司不付款的,碰到此類情況,員工有權利申請辦理勞動仲裁乃至訴訟。假如您有別的疑惑,能夠向大家網的法律咨詢免費有關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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