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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提早一個月離職扣工資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11-08 16:46
一.員工不提早一個月離職扣工資是不是合理合法?
不合理合法,沒有提早離職,企業是不可以扣工資的。員工違背提早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的要求,因而給公司導致損害的,公司能夠規定員工擔負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書由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在工作合同范本上簽名或蓋公章起效。 工作合同書由用人公司和工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公司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和國家規定,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用人公司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報酬的,員工能夠依規向本地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檢察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二.員工離職流程是啥?
1.員工正常情況下應提早30天將書面形式《辭職報告》交給人事行政部 ,并領到離職流程表。人事行政部對辭職員工開展離職面談, 掌握其辭職原因并做紀錄。
2.依照離職流程表申請辦理有關辦理手續 :
(1)辭職員工將離職流程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名。單位負責人之上職位須經經理簽名。
(2)由辭職員工所屬單位的助手向辭職員工取回工作牌,員工指南 ,工作服裝 ,辦公設備,確定上繳準確無誤后由助手簽名確定 .
(3)由財務部門查驗辭職員工與企業在會計上能否有托欠(包含所貸款項 ,外出費用報銷 ),若有托欠現場清還,無托欠則由財務部門在離職流程表里簽名確定。
(4)辭職員工在獲得離職流程表里全部必須的簽字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示"有關與XX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決策"。
(5)人事行政部分配工作人員到失業險征繳組織申請辦理停止.消除勞務關系辦理備案辦理手續;憑辦理備案審查意見,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中斷員工社保關聯;與此同時保存辭職員工的個人公積金。如辭職員工必須遷移個人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依據其所給予的新帳戶開展遷移 ,如需取下則由員工自主申請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員工消除勞務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險征繳組織申請辦理失業險工資待遇審批辦理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辭職員工的檔案資料再次存檔,與此同時付清薪水。
有一些企業不容易立即把員工當月的薪水所有扣完,可是員工會發覺發的薪水跟自身的具體所得的不符合,企業扣減一部分薪水也是對員工不問好就辭職的一種處罰。發生這類情況員工本人也是有義務的,初入職場有初入職場的標準,不遵循,有的情況下就需要付出應有的代價。有在線律師,假如您有一切的疑慮,歡迎你直接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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