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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能不能小于本地規范,沒有承諾薪水怎么處理?
2021-10-12 17:04
試用期工資能不能小于本地規范?
只需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公司就應支出不少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薪資酬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A條要求,用人公司付款員工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原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卜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明申,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或創建勞務關系后,使用、嫻熟、實習期內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其所屬的用人公司應該付款不少于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薪水。說白了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就是指公司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實施的上班時間,例如公司每日推行8小時工時制度。說白了給予了正常的工作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這種要求說明了用人公司向職工付款不少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務報酬的責任是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的責任相對性應的,只需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公司就應支出不少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薪資酬勞。除此之外,公司不可以員工的真實身份、年紀、性別或是別的原因而向職工付款小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務報酬,不然,便是違紀行為,侵害了職工的薪水報酬權。
實習期沒有承諾薪水怎么處理?
依照法律法規,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在勞務關系持續續存期內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員工與勞動部門對試用期工資承諾未知或是沒有承諾的,推行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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