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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體系作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一部分
2021-03-25 15:23
關于薪酬體系的設計,法律有相關規定嗎?企業是否可以單方面設計薪酬體系而不告知工人,工人是否有權了解相關薪酬體系。接下來公司福利平臺會給你詳細解答。
薪酬體系設計有法律要求嗎?
薪酬制度作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勞動者的報酬、業績評價等個人利益,屬于涉及勞動者個人利益的規章制度,其設計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列舉涉及勞動者個人利益的事項,制定或修改涉及這些事項的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討論協商確定。
參考法規。
1.《勞動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履行勞動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員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到員工個人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和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向勞動者公布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案例。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從事市場營銷職場,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是甲(某公司)根據乙(李某)從事的生產(工作)職場,根據甲的工資分配制度等實現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隨后,李某從系統集成一部調到系統集成二部,擔任銷售經理助理。
一家公司認為上個月李的基本工資應該是2500元,按照這個標準支付,但是李認為基本工資應該是6000元。雙方有爭議。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拖欠工資,仲裁委員會支持李的主要主張。一家公司拒絕接受裁決,于是提起訴訟。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一家公司聲稱,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和公司的銷售薪酬體系,李的職位發生了變化,根據《銷售薪酬體系》的規定,李適用于變更后的職位工資。李認為,公司沒有新的《銷售薪酬體系》,執行了之前的規定。即使有新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民主程序,新的《銷售薪酬體系》也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一審法院認為,一家公司未能證明《銷售薪酬體系》已經公布或通知李本人,因此支持李的主張。一家公司拒絕接受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主張程序。新的《銷售薪酬體系》不能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
薪酬制度必須有民主程序,并通知工人。
報酬制度應設計報酬原則、計算公式、系數等,并注明崗位發生變化,報酬也發生相應變化。
報酬基數載于勞動合同,將《勞動合同》中的報酬條款與報酬體系制度聯系起來,使報酬體系成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直接適用于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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