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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和竟業有哪些不同點
2021-09-23 16:35
在工作日常生活,一般存有一些競業協議和竟業的條文簽署,這主要是根據員工對用人公司有忠實的責任而具有的。因而,想來大伙兒想了解有關競業協議和竟業有哪些不同點?下面由我具體為您詳細介紹!
一、競業協議和竟業有哪些不同點
1、責任的特性不一樣:前面一種是法定義務,已經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先,只需是執行董事、主管,就一定要執行競業協議的責任;后面一種是承諾責任,只用承諾為前提條件,如事前無承諾,就業也不受到限制。
2、先訴抗辯權的主要不一樣:前面一種是中要求的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而一般員工不用先訴抗辯權;后面一種是集團公司的員工都能夠變成竟業的目標,在其中是包含執行董事、主管,業務經理的。
3、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段不一樣:前面一種是執行董事主管任職期,后面一種是與原企業之后的許多時間。
4、負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前面一種是賠償責任,后面一種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也可能是合同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競合。
二、 承諾竟業的常見問題1、竟業是用人公司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書、專利權支配權所屬協議書或技術性保密協議中承諾的竟業條文,即員工在停止或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的一定期內不能在生產制造同行業、運營相同業務流程或有別的競爭關系的用人公司就職,也不能自身生產制造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種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限定時間由被告方事前承諾,但不能超出二年。
2、竟業條文在勞動合同書中為延遲時間起效條文,也就是勞動合同書的別的條文法律法規約束結束后,該條文逐漸起效。
3、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的,務必與此同時承諾經濟補償金的內容。用人公司應該在停止或消除員工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規范、金額由被告方自己承諾。
4、在承諾竟業條文時理應與此同時承諾詳細的合同違約責任的負責形式和內容,但不可再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提早通告期。
5、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三、競業協議的類別詳細介紹依據不一樣的規范,競業協議可分成下列幾條規范:
1、競業協議可分成法律規定競業協議和承諾競業協議。法律規定競業協議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承諾競業協議由被告方根據合同書承諾。這也是競業協議的基本上歸類。從現階段法律法規實踐活動看,我國即選用此類分類方法;
2、競業協議又可分成同業業務競業協議與兼業競業協議。前面一種是嚴禁扣繳義務人立即從業與產權人運營同樣或運營相仿一樣競業個人行為;后面一種是嚴禁扣繳義務人擔任別的與產權人運營相仿一樣競業個人行為。競業協議扣繳義務人擔任別的與產權人支配權有關企業、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或合作經營工作的合作伙伴,也會危害原企業、公司的權益。
3、競業協議又可分成理論的競業協議與廣義的競業協議。理論的競業協議的責任行為主體不是相應的大多數人,如嚴禁非產權人以外的員工采用的商標專用權、專利等(因這一專利權自身已由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不屬于競業協議的范疇);而廣義的競業協議是對與支配權人會有特殊關系的責任質權人的競業個人行為進行限定。
4、競業協議又可分成顧主與員工相互之間的競業協議和一般民事訴訟合同書雙方相互間的競業協議。顧主和員工的競業協議關聯一般創建在現有的勞務關系上,顧主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或別的密秘,或依據法律法規或與員工簽訂合同,規定員工遵循法律規定或承諾的競業限制責任。一般的民事訴訟合同書的競業限制責任關鍵由協議被告方設置,它越來越多地反映的是合同書隨意標準,由協議被告方根據承諾,限定合同義務方不可擔任與支配權方相競業的主題活動,以維護支配權方的權益。
之上是我們為您梳理的有關競業協議和竟業有哪些不同點的內容,由此可見,競業協議和竟業的責任特性不一樣,先訴抗辯權的行為主體,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段及其負責任的方式不一樣。如其他疑惑,熱烈歡迎向公布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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