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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簽署對離職后有何危害
2021-09-23 16:33
競業協議是破產法要求的企業高級管理者,如執行董事、主管等不可直營或與別人聯合經營與其說所就職的企業相同的業務流程。那麼,競業協議簽署對離職后有何危害?競業協議協議書的常見問題有什么?下邊由我具體為您詳解!
一、競業協議簽署對離職后有何危害
1、對承擔保秘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2、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別的悉知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限定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業務流程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業務流程的時間不能超出二年。
二、競業協議協議書的常見問題
掌握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一旦到與原企業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或別的利益關系的企業內就職,或自身生產運營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相似商品或業務流程,便會比較嚴重危害用人公司的權益。因此 ,用人公司與掌握用人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簽署競業協議協議書十分必要。
1、簽署競業協議協議書的目標
競業協議協議書嚴禁的是員工到與原企業生產制造同一類產品或運營相同業務流程且具備競爭關系或別的利益關系的企業內就職,或自身生產運營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相似商品或業務流程。因而用人公司只須要與觸碰、悉知、把握商業機密的員工簽署競業協議協議書就可以。自然,公司應依據自己的特性和狀況具體分析明確公司中的什么工作人員了解了商業機密。針對一些一般員工,在工作上故意或不經意得知企業的商業機密時,也應當納入競業協議協議書行為主體的簽署范疇。
2、競業協議的范疇
(1)用人公司應依據自己狀況與員工承諾競業協議的經營范圍,以防員工下崗再就業時不經意間違背競業協議協議書,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糾紛案件。
(2)用人公司在與職工簽署競業協議協議書時還能夠與員工承諾競業協議的區域范疇。
但應留意,用人公司與員工有關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3、合同違約責任條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九十條的要求,對違背競業協議責任的情況,公司不但能夠與員工承諾在員工違背競業協議協議書時要賠付用人公司的損害,還能夠與員工訂立合同違約金。
毀約員工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后,用人公司有權利規定員工依照承諾再次執行竟業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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