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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違背競業協議責任判刑賠付
2021-09-13 16:33
宋某從原公司辭職后,未遵循其與原企業簽署的竟業協議書,只是在行業具備市場競爭業務流程的別的企業尋找一份同樣的工作中。原企業以違背競業協議責任為由將宋某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宋某輸了官司,判刑退還賠償費5000元,付款合同違約金21334.25元;人民法院與此同時裁定宋某應再次執行其與原企業相互間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
宋某原為北京市思特奇信息科技股權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任職期從業通信運營商銷售市場的售前服務適用工作中,出任高級產品運營。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企業與宋某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承諾宋某在離去思特奇企業后一年內,不可建立、參加建立、入股或受聘于從業電信網經營業務流程支撐點系統軟件及聯通增值業務軟件系統(技術性、商品、服務項目的名字)生產制造或運營的公司及與其說緊密關系的公司。《協議》中要求,宋某在辭職后應準時向思特奇企業遞交具體、合理的工作證實;思特奇企業每一年應向宋某付款辭職前一年具體得到職工薪酬二分之一的賠償費。《協議》還要求,假如宋某在競業協議期內違背竟業責任條文的,除應退還思特奇企業己經付款的賠償款外,還需向思特奇企業付款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金額為協議書承諾賠償費總金額的50%。
人民法院經審判查清,宋某于2004年8月5日從思特奇企業辭職。2004年9月1日,北京市某智能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向思特奇企業郵遞了一份宋某在該企業運行的工作證明。9月7日,上訴人思特奇企業向宋某付款了第一期賠償費5000元。宋某辭職后具體是到亞信科技(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就職。亞信企業與思特奇企業均是中國電信網等通信運營商特定的計算機軟件系統集成公司和服務供應商,歸屬于同業競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一中院經審判覺得,宋某辭職后在竟業責任期限內到亞信企業工作中,因亞信企業與思特奇企業歸屬于同業競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因而宋某的方式觸犯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承諾,歸屬于毀約個人行為。依照承諾,宋某應向思特奇企業退還第一期賠償費5000元并償還合同違約金21334.25元。王瓊在退還賠償費并償還合同違約金后,仍應再次執行竟業責任。由此,人民法院提出以上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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