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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員工能不能規定經濟補償
2021-08-05 16:01
公司欠薪,員工能不能規定經濟補償
公司欠薪的,員工能夠規定經濟發展賠付,而不是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要求:“用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未按照此方法要求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經濟補償金;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50%之上100%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早已無效)要求,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除在要求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要加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
以案說法:
2004年7月,馮先生與北京一信息內容企業簽署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馮先生月薪為5206元。但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企業未向馮先生付款薪水,原因是運營發生嚴重困難。
2007年4月,在企業向馮先生付款了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薪水后,馮先生向北京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投訴,規定臺階信息內容企業付款其2006年12月至訴訟完畢期內的薪水,并付款2006年4月迄今欠薪25%的經濟補償,并規定信息內容企業給予在企業工作中2年內的工資支付統計表。信息內容企業雖認可托欠馮先生薪水這一客觀事實,但稱事前已告知了馮先生企業運營嚴重困難,已執行了告之責任,并不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一樣意愿馮先生付款經濟補償。
此案馮先生能夠規定企業付款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薪水的經濟補償,而企業并不可以以周轉資金不動,而托欠員工薪水。
馮先生可與用人公司商議;商議不了可立即提到勞動仲裁,規定用人公司付款托欠的薪水酬勞及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或立即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規定其付款經濟補償。
若用人公司欠薪情節惡劣,馮先生可向公安機關控訴其不予付款勞務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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