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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企業降薪水合理合法嗎
2021-08-05 16:01
能夠規定補充,未予補充的能夠向勞動監察中隊舉報或申請辦理勞動仲裁。還可以以降薪水為原因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用人公司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一切企業不可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可是,女工規定停止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的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可分配女工在懷孕期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工作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要求)的工作。對孕期七個月之上的女工,不可分配其增加上班時間和晚班工作。
女工的勞動防護
1、孕媽媽具有不被減少薪水的支配權
在中國,薪水分派推行男孩和女孩同酬,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全職太太重入初入職場成本分析報告
2、女工在懷孕期間嚴禁從業鉛、貢、苯等有毒物質濃度值超出我國質量標準的工作,制藥業工作中從業癌癥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制造的工作,工作場地放射性元素超使用量的工作,人力資源開展土方回填和填方的工作,強精力工作,伴隨全身上下明顯震動的工作、工作上需經常低頭、下蹲、升降的工作和高空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3、有關女工的工作日程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要求:
女工懷孕期不可增加工作時間,一般不可分配其從業晚班工作。孕期女工不可以擔任原工作的,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予緩解工作量或是分配別的工作。
懷孕7個月之上的女工,在工作時間內理應分配一定的休息日和適度緩解工作中。
孕期女工在工作期內內開展孕期檢查,應算是工作時間,即按出勤率看待,不可以按病事假、事假、挖礦解決。對在生產制造第一線的女工,要相對應地降低生產定額,以確保孕期檢查時間。
之上便是我為大伙兒解釋的關于懷孕期內薪水的相關內容,堅信大伙兒早已清晰了解了。匯總一下,大家應當依據有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單位的要求,維護保養自身的利益。其次,假如您也有別的疑惑,都能夠到資詢,大家技術專業的律師團都是會詳盡為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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