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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福利】自8月1日起《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宣布執行
2021-03-09 14:04
【企業福利】自8月1日起《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宣布執行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
6月23日,國家專利局局務會議決議根據《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并6月28日發布局令第七十六號。新《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實施。
1、拓展優先選擇核查的應用領域
2、健全優先選擇核查的可用標準
3、簡單化優先選擇核查的辦理流程
4、提升優先選擇核查的程序處理
國家專利局令
第七十六號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早已局務會決議根據,現予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
局 長 申長雨
2017年6月27日
專利權優先選擇核查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推動產業鏈優化結構升級,推動我國專利權發展戰略執行和專利權大國基本建設,服務項目創新驅動發展發展趨勢,健全國家知識產權局程序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下稱商標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下述申請專利或是案子的優先選擇核查可用本方法:
(一)實審環節的專利發明申請辦理;
(二)實用新型專利和造型設計申請專利;
(三)創造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和造型設計申請專利的復核;
(四)創造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和造型設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根據國家專利局與其他國家或是地域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簽署的多邊或是多邊合作協議書進行優先選擇核查的,依照相關要求解決,不適合本方法。
第三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申請專利或是專利復審案子,能夠要求優先選擇核查:
(一)涉及到綠色環保、新一代信息科技、微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生產制造、新能源技術、新型材料、新能源車、智能制造系統等我國關鍵發展趨勢產業鏈;
(二)涉及到各省部級和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關鍵激勵的產業鏈;
(三)涉及到互聯網技術、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等行業且技術性或是商品升級速度更快;
(四)申請專利人或是復核要求人早已搞好執行提前準備或是早已逐漸執行,或是有直接證據證實別人已經執行其創造發明;
(五)就同樣主題風格初次在我國明確提出申請專利又向其他國家或是地域提交申請的該我國初次申請辦理;
(六)別的對國家主權或是集體利益具備積極意義必須優先選擇核查。
第四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無效宣告案子,能夠要求優先選擇核查:
(一)對于無效宣告案子涉及到的專利權產生侵權行為糾紛案件,被告方已要求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解決、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或是要求訴訟協商機構訴訟協商;
(二)無效宣告案子涉及到的專利權對國家主權或是集體利益具備積極意義。
第五條對申請專利、專利復審案子明確提出優先選擇核查要求,理應經全體人員申報人或是全體人員復核要求人愿意;對無效宣告案子明確提出優先選擇核查要求,理應經無效宣告要求人或是全體人員權利人愿意。
解決、案件審理涉案人員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人民檢察院或是訴訟協商機構能夠對無效宣告案子明確提出優先選擇核查要求。
第六條對申請專利、專利復審案子、無效宣告案子開展優先選擇核查的總數,由國家專利局依據不一樣技術專業技術領域的核查工作能力、上一本年度專利授權量及其年度待審案子總數等狀況明確。
第七條要求優先選擇核查的申請專利或是專利復審案子理應選用電子申請方法。
第八條申報人明確提出創造發明、實用新型專利、造型設計申請專利優先選擇核查要求的,理應遞交優先選擇核查請求書、目前技術性或是目前設計方案信息內容原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除本方法第三條第五項的情況外,優先選擇核查請求書理應由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或是省部級國家知識產權局簽定推薦意見。
被告方明確提出專利復審、無效宣告案子優先選擇核查要求的,理應遞交優先選擇核查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材料;除在實審或是基本核查程序流程中早已開展優先選擇核查的專利復審案子外,優先選擇核查請求書理應由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部門或是省部級國家知識產權局簽定推薦意見。
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人民檢察院、訴訟協商機構明確提出無效宣告案子優先選擇核查要求的,理應遞交優先選擇核查請求書并表明原因。
第九條國家專利局審理和審批優先選擇核查要求后,理應立即將審查意見通告優先選擇核查要求人。
第十條國家專利局愿意開展優先選擇核查的,理應自愿意之日起,在下列期內審結:
(一)專利發明申請辦理在四十五日內傳出第一次審核意見通知單,并在一年內審結;
(二)實用新型專利和造型設計申請專利在2個月內審結;
(三)專利復審案子在七個月內審結;
(四)創造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專利無效宣布案子在五個月內審結,造型設計專利無效宣布案子在四個月內審結。
第十一條針對優先選擇核查的申請專利,申報人理應盡早做出回應或是撤銷案件。申報人回應專利發明審核意見通知單的限期為通知單出文日起2個月,申報人回應實用新型專利和造型設計國家知識產權局建議通知單的限期為通知單出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條針對優先選擇核查的申請專利,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國家專利局能夠終止優先選擇核查程序流程,按一般程序執行,并立即通告優先選擇核查要求人:
(一)優先選擇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申報人依據商標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辦理文檔明確提出改動;
(二)申報人回應限期超出本方法第十一條要求的限期;
(三)申報人遞交虛報原材料;
(四)在核查全過程中發覺為異常申請專利。
第十三條針對優先選擇核查的專利復審或是無效宣告案子,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專利復審聯合會能夠終止優先選擇核查程序流程,按一般程序執行,并立即通告優先選擇核查要求人:
(一)復核要求人推遲回應;
(二)優先選擇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無效宣告要求人填補直接證據和原因;
(三)優先選擇核查要求得到愿意后,權利人以刪掉之外的方法改動權利要求;
(四)專利復審或是無效宣告程序流程被中斷;
(五)案審依靠于別的案子的核查結果;
(六)疑難案件,并經專利復審聯合會負責人準許。
第十四條本方法由國家專利局承擔表述。
第十五條本方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另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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