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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不足一個月不發工資合理合法嗎
2021-07-21 16:23
工作中的不足一個月不發工資合理合法嗎
只需員工投入了人力資本,即便工作中的不足一個月變辭職了,仍然有權利規定用人公司發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和國家規定,向員工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
用人公司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能夠 依規向本地人民檢察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檢察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 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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