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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不是有權利向學習培訓工作人員索取培訓費用
2021-07-08 15:57
企業是不是有權利向學習培訓工作人員索取培訓費用
一、員工培訓費由誰付款
在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要求,員工具有接納崗位技術培訓的支配權。第68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創建職業技能培訓規章制度,依照國家規定獲取和應用職業技能培訓經費預算,依據本企業具體,有方案地對員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從業技術人員的員工,入崗前務必通過培訓。”《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9條要求:“公司應將員工學習培訓納入本企業的中遠期整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確保學習培訓經費預算和別的學習培訓標準。”
不難看出,對員工開展培訓工作,并擔負一切正常的培訓工作花費,是用人公司理應執行的責任,用人公司不可將這一責任轉嫁到員工的身上。原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要求,員工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對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員工應賠付用人公司為其付款的培訓費,彼此另有承諾的按承諾申請辦理。這一要求從另一個層面表明了擔負員工的培訓工作花費是用人公司的崗位職責。
二、企業能不能索取培訓費用
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中強調:用人公司用以員工專業技能培訓費的付款和員工毀約時培訓費用的賠付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但承諾員工毀約時壓力的培訓費用和賠償費的規范,不可違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相關要求。
該方法要求:員工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對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員工應賠付用人公司以下損害:
1、用人公司招生錄取其所付款的花費;
2、用人公司為其付款的培訓費,彼此另有承諾的按承諾申請辦理;
3、對生產制造、運營和工作中導致的立即財產損失;
4、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別的賠付花費。由此,員工明確提出離職,企業是有權利索取培訓費用的。
為了更好地防止產生糾紛案件,員工參與學習培訓,由企業付款的“培訓費用”“差旅費”“書本費”的范疇和規范,最好是在《培訓協議書》時要做確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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