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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期內員工仍然享有勞務報酬嗎
2021-06-29 16:03
工傷事故期內員工仍然享有勞務報酬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要求:“員工因工作中遭到安全事故損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 中止工作中接納工傷事故診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屬單位按月付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狀況獨特,經設區的市級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確定,能夠 適度增加,但增加不可超出12個月。”
實踐活動中通常存有員工每一個月薪水金額不固定不動的狀況,假如測算停工留薪期前的薪水金額,非常值得討論。
歷經對一部分省區工傷險實施細則的科學研究,以下計算方式較為有效:
第一、工傷事故前上班時間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的平均收入測算工傷事故期內的薪水金額;
第二、上班時間不滿意12個月的,按具體工作中計算時間平均收入金額;
第三、上班時間不滿意一個月的,按勞動合同書承諾的薪水金額測算工傷事故期內的薪水;
第四、要是沒有承諾薪水金額,且上班時間不滿意12個月的,依據同酬標準,能夠 參照同職位員工工資金額測算工傷事故期內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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