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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普通合伙人出讓所合營企業股份獲得個人所得
2021-06-21 16:30
怎樣計算普通合伙人出讓所合營企業股份獲得個人所得
《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公司股權轉讓個人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核準難題的公示》(我國稅務質監總局公示2010年第27號)第一條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讓所合營企業股份獲得個人所得,依照正當競爭價錢測算并明確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顯著稍低且無書面通知的,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可選用本公示例舉的方式核準。
第二條要求,計稅基礎顯著稍低且無書面通知的判斷方式。
(二)此條第一項所稱書面通知,就是指下列情況:
1.所合營企業持續三年之上(含三年)虧本;
2.因國家新政策調節的緣故而廉價出讓股份;
3.將公司股權轉讓給另一半、爸爸媽媽、兒女、爺爺奶奶、外祖父母、小孫子女、外孫女、兄妹及其對出讓人擔負立即養育或是贍養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或是贍養人;
普通合伙人把公司股權轉讓給本身控投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企業,不屬于書面通知之一。因而,稅務行政機關有權利按照規定方式核準其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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