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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可能會產生職業病危害物資供應生產制造限制
2022-11-17 15:49
1、單位或者個人不可生產制造、運營、進口的與使用我國明文禁止所使用的可能會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機器或是原材料。
2、單位或者個人不可會帶來職業病危害作業遷移給不具有職業病防護標準單位和個人。不具有職業病防護標準單位和個人不可接納造成職業病危害作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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