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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
2022-11-17 15:49
1、對長期從事觸碰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人民,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國務院衛生部門的相關規定機構入崗前、在職的時候和轉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把檢驗結果明確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花費由單位擔負。
2、職業健康檢查須經市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核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擔負。
3、用人公司不可分配沒經入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可分配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業之而忌諱作業;對于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和所從事的工作有關健康的損害員工,理應調職原崗位,并妥善解決;對未做轉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可消除或者終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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