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待遇
2022-09-19 16:16
員工病假待遇 員工生病或者非因工傷殘,除按照規定占比發送給員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當發送給各類我國、省、市要求的各種生活補貼,如上述病假待遇小于員工經濟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類生活補貼總和(現是97.44元),正常情況下按員工經濟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類生活補貼總和標準的發送給。 參照:《有關職工保險福利多個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穗勞險字[1992]第002號) 實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 病假工資 1、對于在12個月病事假總計不滿意6個月員工,本年病假工資,之上本年度自己平均月工資總金額(通稱月平均薪水)為基準,如超出上一年度市屬(縣市區)員工月平均薪水,則之上本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連續工齡不滿意5年,按45%發送給,滿5年未滿10年,按50%發送給;滿10年不滿意20年,按55%發送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送給;得到地市政府授于勞模(優秀生產制造工作人員)稱號的員工,按65%發送給。享有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中退休、退休政策職工,按70%發送給。 2、對于在12個月病事假總計滿6月及以下的員工,本年疾病救濟費,之上本年度自己月平均職工薪酬為基準,如超出上一年度市屬員工月平均薪水,則之上本年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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