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病假待遇
2022-09-19 16:15
具體內容提醒: 應用領域 明確的規定 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法 (一)應用領域 當地行政區域內的全部企業及與此產生勞動關系員工(以下稱員工)。 (二)明確的規定 1、員工生病停產醫治,推行醫療期規章制度。醫療期按照原勞社部《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文)實行。 2、員工生病停產醫治在6個月以下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意10年,按本人工資的70%發送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意20年,按本人工資的80%發送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意30年,按本人工資的90%發送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按本人工資的95%發送給。 經濟收益好的公司,可以從以上規范的前提下上調5%;經濟收益差,難以實現以上標準化的,經本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稍微下幅,下幅比例一般不超過各級別標準化的5%;情況特殊需超出5%的,需報所屬縣區(自治區、市)勞動保障部門準許。 3、員工生病停產醫治在6個月以上,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意10年,按本人工資的60%發送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意20年,按本人工資的65%發送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按本人工資的70%發送給; 4、原屬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及其軍隊軍之上企業授于抗日英雄或立功受獎一等功并維持其榮譽的員工,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5、員工生病停產治療過程中,每月發放的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80%。 6、員工生病醫療期滿或者在醫療期結束不可以恢復工作的,經縣之上勞動鑒定聯合會評定,歸屬于徹底喪勞的,按有關規定離休、退休或發送給一次性工資待遇解決;歸屬于絕大多數或者部分喪勞的,醫療期滿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醫療補助費。 7、凡徇私舞弊,開假證實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方法 1、“醫療期”計算。當初或以前年度病休在6個月內總計做到3個月的,按做到 3個月醫療期解決;在12個月內總計做到6個月的,按做到6個月醫療期解決;在15個月內總計做到9個月的,按做到9個月醫療期解決;在18個月內總計做到12個月的,按做到12個月醫療期解決;在24個月內總計做到18個月的,按做到18個月醫療期解決;在30個月內總計做到24個月的,按做到24個月醫療期解決。 2、“員工本人工資”計算。員工本人工資,依照中國統計局所規定的職工薪酬的規格,以員工自己病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夠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份測算。 3、“情況特殊”的認知。《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四條所指“情況特殊”,就是指一些長期性小規模或企業虧損,出現減發在崗職工的工資狀況,在這類情況下減少占比后,病假工資要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要求,即:停產診療期內,每月發放的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80%。 4、職工病假期內如遇國家法定節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是病事假時長。 5、對于有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病、精神疾病、麻痹等)職工,在本已享有醫療期限內尚不可以痊愈的,經企業及所屬縣區(市)勞動保障部門準許,可以稍微延長醫療期,但延長的醫療期一般不超過自己原醫療期。延長醫療期滿后仍無法的工作,按照上述第(二)條第6項的規定實行。 6、女工生病在醫療期生孩子的,自生孕之日起算產假,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有產假待遇。生育假到期,凡符合晚婚晚育并只懷孕一個兒女的女工,經本人申請,公司準許,可持續假期至兒女一周歲止,假期期內按本人工資的75%發送給。以后,若病傷并未治愈,經特定醫院體檢,證實必須再次病休的,應先其生孕的前后病事假時長(沒有生育假后復批持續假期至兒女一周歲止的時長)分類匯總。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依據總計的病休時長,按《暫行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確認其享有短期內而長期病假待遇。 7、對其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開展喪勞水平評定時,凡不可以參考我國《職工工傷與病假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的,按《重慶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勞鑒定標準進行鑒定。 8、有關折算工齡的相關規定,適合于測算病假工資工資待遇。 9、公司下崗工人、協議書保存勞務關系工作人員、內部退養人員等,不享受病假待遇。 [詳細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渝府發[2000]47號)、重慶勞動部門下發《關于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工作的通知(2000年7月21日渝勞辦發[200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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