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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際具體內容
2022-09-14 16:10
企業員工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際具體內容
(199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發布自1991年5月1日起實施)
文件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故調查報告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四章事故
第五章附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分析、調研和解決員工安全事故,積極主動采用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安全事故,通常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意外傷害、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分析、調研和處理問題務必從實際出發、尊重科學原則。
第二章事故調查報告
第五條死傷事故發生,受傷者或是事發現場相關人員應當及時直接或者逐步匯報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主要負責人收到受傷、身亡、重要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匯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局、公安機關、檢察院、公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局收到身亡、重要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按系統軟件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州、市轄區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局;重要傷亡事故報至國務院令有關主管部門、勞動局。
第八條產生身亡、重要傷亡事故的企業需要維護事發現場,并立即采用相應措施救治工作人員財產,預防安全事故擴張。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微傷、重傷事故,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特定人員組織生產制造、技術性、安全性等相關人員及其工會成員參與的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
第十條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與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是等同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局、公安機關、公會構成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
重要傷亡事故,依照公司的單位隸屬由市、自治州、市轄區企業主管部門或是國務院令有關主管部門會與平級勞動局、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公會構成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
前幾款的事故調查組理應邀約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以邀約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及有關權威專家參與。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組員理應合乎以下條件:
(一)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特長;
(二)與所出事故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工作職責:
(一)查清安全事故緣故、流程和傷亡事故、財產損失狀況;
(二)明確事故責任劃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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