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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單位專項整治拖欠工程款付款,民工理應怎樣消費者維權
2021-06-03 15:53
十二單位專項整治拖欠工程款付款,民工理應怎樣消費者維權
1、員工在利益遭受用人公司或不法崗位中介服務等損害時,能夠向社會保障監督組織舉報
2、員工向社會保障監督組織舉報違紀行為的,社會保障監督組織應給予便捷標準
3、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后,可根據多種多樣程序流程處理
依據《勞動法》的要求,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后,可依照下列好多個程序流程處理:
(1)彼此自主商議處理。被告方在同意的基本上開展商議,達成共識。
(2)協商程序流程。不肯彼此自主商議或達不了協議書的,彼此可同意申請辦理公司協商聯合會協商,對協商達到的協議書主動執行。協商不了的可申請勞動仲裁。被告方也可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3)仲裁程序。被告方一方或雙方都能夠向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理應優先協商,協商不了的,做出裁定。一方被告方不執行起效的訴訟民事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被告方能夠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執行。該程序流程是人民檢察院解決關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換句話說,人民檢察院不直接受理沒有歷經仲裁程序的關于勞動仲裁案子。
(4)人民法院庭審程序。被告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能夠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另一方被告方做為被告向人民檢察院提到起訴。人民檢察院依照是民事訴訟程序流程開展案件審理,推行兩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庭審程序是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的最后程序流程。
4、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合乎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受案范疇的,能夠明確提出訴訟申請辦理
員工與用人公司產生以下關于勞動仲裁,能夠向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訴訟申請辦理:
(1)因公司辭退、開除、解雇員工和員工離職、自動離職產生的異議;
(2)因實行相關薪水、商業保險、福利、學習培訓、勞動防護的要求產生的異議;
(3)因執行、消除、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4)因評定無效勞動合同書、特殊條件下簽訂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5)因員工流動性產生的異議;
(6)因用人公司裁減人員產生的異議;
(7)因經濟補償金和賠付產生的異議;
(8)因執行集體合同產生的異議;
(9)因用人公司錄取員工不法收費標準產生的異議;
(10)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審理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5、員工對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做出的實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氣的,能夠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由于文化素養和法律法規素養不高,民工的利益常常遭到損害。根據我對怎樣維護保養民工利益的詳細介紹后,堅信許多民工盆友都能英勇的保衛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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