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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最低工資標準的危害性是啥
2022-08-26 15:34
一、合同簽最低工資標準的危害性是啥
1、合同簽最低工資標準有下列危害:公司能夠減少開支、防范風險;但員工的權力無法得到保證,法律維權搜集證據很困難;而且員工的五險一金的交納占比還會對應的減少。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書對勞務報酬和勞動條件等規范承諾不具體,引起異議的,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可以馬上商議;拒絕調解的,可用集體合同規定;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務報酬的,推行同酬;都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勞動條件等標準化的,適合國家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二、合同簽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可行
不科學。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簽訂合同是最低基本工資現公司以簽合同發放工資是不合理。簽署勞動合同,理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簽署勞動合同,未另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關系自用人之日起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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