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員工還能有探親假待遇嗎?
2022-08-19 15:44
【案件】李某2003年2月離休。退休之后李某仍住著某地。2008年8月,李某持2年回原籍探親訪友硬臥火車車票4張,計rmb670汪義,規定原單位給予費用報銷。企業人資單位向表明員工退休后的探親路費由自己壓力,公司不予以費用報銷。李某對于此事不服氣,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給與費用報銷探親路費。監察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裁定對張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保持企業不予以費用報銷探親路費的決策。【分析】離休、退休員工早已擺脫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應回其親屬所在城市療養,不會再存有與親屬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有探親假才能享受探親假的相關工資待遇。因此,職工退休、退休后不可再享有國務院規定職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因此探親路費其實也不能報銷。我國制訂的規范和融洽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法規和政策方針,一般都有其很明確的應用領域和對象。像員工探親假工資待遇,包含時長、路費報銷規范、探親假階段的工資報酬等,做為員工的一項重要工時歇息和福利工資待遇,要以在職員工為對象的,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性而非非生產性的福利工資待遇,即也對在制造工作崗位的在職員工實施。離休退職人員再也不是工廠生產工作當中職工,不應該再享有此項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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