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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背竟業必須向企業付款是多少合同違約金
2021-05-28 18:18
競業協議就是指承擔特殊責任的員工在任職期或是卸任后的一定期內內,不可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所就職的企業類似特性的領域,不可泄漏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保密性事宜。對用人公司而言,其理應付款競業協議員工在競業協議期內的經濟補償,并在與員工承諾競業協議條文時,對競業協議員工的行為主體范疇和保密性事宜范疇、競業協議的地區范疇和競業協議期限開展有效的限定。用人公司付款了竟業賠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要付款合同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依據《最高法院有關案件審理關于勞動仲裁案子法律適用多個難題的表述(四)(法釋〔2013〕11號)要求,用人公司能夠 與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承擔保密性責任的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保密性事宜,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竟業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竟業地區、限期、經濟補償金和合同違約金金額由用人公司和員工承諾,但禁業限定限期不可超出2年。
用人公司付款了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向用人公司按承諾付款合同違約金。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后,用人公司能夠 規定員工依照承諾再次執行竟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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