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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如何挽回被托欠的工資
2022-08-02 16:32
一、辭職后如何挽回被托欠的工資
1、員工被辭退后,能通過下列方式討回被托欠的工資:
(1)、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要提供薪水被托欠的證據和申請報告;
(2)、向勞動監察行政機關檢舉,由社會保障監管行政機關介入調查;
(3)、申請仲裁,申請仲裁要遞交申請報告和相關證據。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二、惡意欠薪個人行為如何質證
1、不論是轉移財產,或是其本人潛逃,員工一旦發現,便能根據報警,由司法部門立案偵查并干預偵察,讀取顧主的資產及生產經營情況,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因為此前提下,顧主是一種積極主動的作為個人行為,其主觀的拖欠工資故意是非常明確的,因而員工無需擔負證明責任,只需提供立案調查所需的基本上案件線索就可以,偵查機關不得以員工無法提供詳盡的顧主資產或個人邁向等相關信息而不予立案。
2、拖欠工資行為是有實力付款且不付款有實力付款且不付款。這兒的“有實力付款”指顧主或用人公司具有付款員工工資的經濟條件。因為現實生活中聘請方往往以資金周轉困難或深陷經濟危機等理由說明乏力付款員工薪水,即員工報警后,公安部門干預偵察,顧主應當提供證明其財產及經營情況的全部內容,為此表現自己乏力支付的客觀條件,假如瞞報或是有意少報其資產狀況,應視作存有有支付能力但是不支付工資的主觀故意。“不付款”在實踐中又能夠分為兩類:一是顧主認可勞資雙方但是不支付工資,二是顧主拒不承認勞資雙方且不支付工資。
3、在顧主認可勞資雙方的情形下員工只需提供證實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工作開展情況的相關證據就可以,是不是支付工資則需由顧主給予證實。在顧主既拒不承認勞資雙方、也不支付工資的情形下,由員工來承擔證明責任,可謂是不能行的。對于此事,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因為用人單位的緣故,不簽訂合同或簽署無效的勞動合同書,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被辭退后,薪資被托欠的,員工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勞動監察行政機關檢舉或是申請仲裁討要薪水。我希望未盡事宜能對你有所幫助,假如你還有其他的難題能夠點擊進入按鍵資詢,或者到資詢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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