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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小產的假日工資待遇
2022-08-01 16:47
引言:女工懷孕流產不但要承受失子之痛,并且對身體的傷害還是蠻大的,在我國出臺了有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女工小產的現象,實際涵蓋了流產假和小產薪資待遇。
實例回看:
吳女士蜜月期內意外懷孕了,經醫院診斷為生化妊娠,迫不得已作出了人工流產術。術后,醫生叮囑吳女士全休一個月。吳女士覺得人工流產術對自己的身體傷害很大,且法律法規有生育假的規定,故向申請辦理三個月的生育假。而企業則認為吳女士歸屬于自主終止懷孕,不可享有產假待遇,故依照醫生叮囑,只允許吳女士假期一個月,并按照病假工資派發。彼此協商未果,吳女士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
審判長釋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針對女工小產的請假期內作出了原則問題要求,女職工懷孕小產的,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明,給與一定時間的生育假。有關方案要求,女職工懷孕不滿意四個月小產時,應當根據醫務人員單位的意見,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生育假;孕期滿四個月之上小產者,給與四十二天生育假。產假期間,薪水照發。不難看出,本案中的吳女士和其所在企業對上述女工維護要求都是有曲解,吳女士根本無法認為三個月的生育假,并且所屬企業則理應按照醫生叮囑給與吳女士一個月的生育假,但這一個月期內的工資理應仍舊派發。
專家指出:
女工小產期間也一樣享有流產假和薪資待遇,依據勞社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要求,女職工懷孕不滿意4個月小產時,給與15-30天生育假;懷寶寶滿4個月之上小產時給與42天生育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相關法條:
于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要求,女工懷孕不滿意4個月小產的生育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之上小產的生育假為42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意4個月小產的,應依據醫院開證明,給與生育假15天至30天;孕期4個月之上7個月下列小產時,給與生育假42天,受孕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期。對有2次之上當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工,應調職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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