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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小產的假日工資待遇是什么樣的
2022-03-07 17:18
【實例回看】
吳女性蜜月期內意外懷孕了,經醫院門診診治為生化妊娠,迫不得已開展了人工流產術。術后,醫囑吳女性全休一個月。吳女士覺得人工流產術對自身的人體損害非常大,且法律法規有產假的規定,故向申請辦理三個月的產假。而企業則覺得吳女性歸屬于自主終止懷孕,不可享有產假工資待遇,故依照醫囑,只允許吳女性請假一個月,并依照病假工資派發。彼此商議無果,吳女性提到了勞動仲裁。
【大法官釋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針對女工小產的請假期內開展了原則立場要求,女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屬單位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長的產假。有關實施方案要求,女工懷寶寶不滿意四個月小產時,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孕期滿四個月以上小產者,給與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內,薪水照發。不難看出,此案中的吳女性和其所屬企業對以上女工維護要求都是有曲解,吳女性并不可以認為三個月的產假,而其所屬企業則應當醫囑給與吳女性一個月的產假,但這一個月期內的薪水理應仍舊派發。
【提示】
女工小產期內也一樣享有流產假和薪資待遇,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要求,女工懷寶寶不滿意4個月小產時,給與15-30天產假;孕期滿4個月以上小產時給與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有關法律條文】
于北京:《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要求,女工懷孕不滿意4個月小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小產的產假為42天。
女工懷寶寶不滿意4個月小產的,應依據醫院開證明,給與產假15天至30天;孕期4個月以上7個月下列小產時,給與產假42天,孕期7個月以上的按一切正常產請假。對有2次以上流產史,現又無兒女的女工,應調職有可能立即或間接地造成自然流產的工作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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