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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了未安排工作企業應派發生活費用
2022-07-26 16:08
魏某是壽光市某公司職工。2009年11月,因企業客戶訂單降低,企業確定放假了,魏某與別的員工一起回家等候開工。在今年的3月,魏某工作后規定企業付款生活費用,彼此造成爭吵,魏某訴至本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
案件審理時,企業表明,企業經營困難,員工應予以理解,且魏某放假期間外出工作,規定付款生活費用不合理。
仲裁委覺得,彼此產生勞務關系后,保持最低生活保障是勞動人民的權利之一,都是用人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因為用人公司緣故未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月派發生活費用。《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31條要求:“非因員工緣故導致公司停產、停工、停業,公司未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停產、停工、停業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里的,企業應當視作員工給予正常的工作并付款該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薪水;高于1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公司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依照彼此新承諾的規范支付工資,但不能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公司沒分配員工工作任務,員工并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中的,理應按照不少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70%付款員工基本生活費。我國和省另有要求的,根據其要求實行。”
企業無法遞交魏某到其他單位工作中的直接證據,應按照規定付款生活費用。經協商,企業允許按每個月434元(620元×70%)的標淮付款魏某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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