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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春節前“被放假了”加工廠要付薪水和生活費用
2022-02-15 16:15
朱小妹是東莞市某生產廠的員工。近期,朱小妹所屬加工廠沒收到訂單信息,老總眼見舊單提前準備做完,又沒有收到新訂單信息,并且就來要過春節,因此就決策提早停產,除留有幾位員工再次進行舊單和看管加工廠外,別的員工在1月20日放假了回家過春節,直到元宵佳節過完,3月9日才回家動工。
朱小妹等“被放假了”的員工問老總這段時間薪水如何計付時,老總表明這段時間員工們是放假了,沒為加工廠給予工作,自然不計付薪水。朱女士覺得自已是“被放假了”,并不是自身不給予工作,并且加工廠緣故致自己沒法出示工作,加工廠作法不科學,因此到寮步鎮法律援助中心服務處開展資詢。那麼,加工廠這作法恰當嗎?
加工廠這作法是失誤的。一般情形下,員工獲得勞務報酬是以向公司單位給予工作為條件的,未辛勤努力自然沒有權利規定公司單位付款勞務報酬。但在工傷事故停工留薪期間、年假期、計劃生育假等特殊情況下,員工即使沒有給予工作,也仍然可以得到勞務報酬或生活費用。
此案也屬特殊情況之一,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要求:“非因員工緣故導致公司單位停產、停工,未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最多三十日)的,公司單位應當一切正常運行時間付款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時間的,可以依據員工帶來的工作,依照彼此新承諾的規范付款薪水;公司單位沒有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當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付款員工生活費用,生活費派發至公司開工、投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而該案中朱小妹等“被放假了”是因為加工廠緣故所導致,換句話說加工廠在第一個月應當一切正常運行時間向朱小妹等“被放假了”的員工付款薪水,自此則務必依照不低于廣東省東莞市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付款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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