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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休假不合理被解除勞動關系
2022-07-22 17:25
由來: 中工網——《勞動午報》 創作者: 廖春梅
谷麗所屬企業的管理規章制度以及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中均要求,員工持續曠職3天或年總計曠職6天之上的,企業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因病請假,需要醫院門診出具的休假證明;一時趕不及休假的,應在24鐘頭內通告,請在48鐘頭內憑醫院開證明補領書面形式辦理手續,不然按曠職算。近日,谷麗因身體不舒服通過電話向領導請假4天,領導干部完全同意。4天之后,谷麗規定補領書面形式休假辦理手續,部門領導卻否定谷麗以前休假,并回絕補領。現企業以谷麗比較嚴重違規考勤紀律為由,解除了與谷麗的勞動合同書。因谷麗不服氣成的訟。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覺得,企業的作法并無不當。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要求:“本人對自身明確提出的認為,有義務給予直接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也強調:“本人對自身明確提出的訴請所根據的真相或是辯駁另一方訴請所根據的客觀事實有義務給予直接證據進行證實。并沒有直接證據或是直接證據不能證實被告方的真相認為的,由承擔證明責任的被告方擔負不好不良影響。”《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本案的經驗就在于,員工向單位請假時應該留意:盡可能提早申請辦理休假辦理手續,如自己有著急的事或患病不可以親身休假,可請親人或朋友代辦公司,還可以根據寄快遞等方法郵遞休假申請和有關證明文件,并保存郵遞單據和回執表,還可以通過電話、發傳真休假,但是保存文本、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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