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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資表明承諾書能夠做為直接證據使用嗎
2022-07-12 16:43
一、公司拖欠工資表明承諾書能夠做為直接證據使用嗎?
公司拖欠工資的表明承諾書能夠做為直接證據應用,欠薪的直接證據種類包含下列幾類:
(一)被告方的闡述;
(二)證據;
(三)證據;
(四)電子證據;
(五)電子數據;
(六)證據;
二、公司拖欠工資的訴訟材料有哪些?
(1)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明申請事由,一般一式兩份,若被上訴人為大部分,則按被上訴人總數給予);
(2)申請者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3)若有授權委托人的,則理應遞交《授權委托書》,標明委托授權,與此同時遞交受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掃描件。
(4)被上訴人工商登記信息材料;
(5)申請者與被上訴人存有勞務關系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含:勞動合同書、臨時居住證、工作牌、品牌、工卡、工資條(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及其被懲罰憑據和被辭退、開除、解雇、消除(或停止)勞務關系通告或證件等。申請者遞交證明文件時,應附正本及影印件各一份,審批后退還正本;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三、公司拖欠工資的仲裁申請書應注明什么具體內容?
(一)員工的名字、胎兒性別、年紀、崗位、單位和居所,用人公司的名字、居所和企業法人或是負責人的名字、職位;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原因;
(三)舉證和直接證據由來、目擊證人名字和居所。
四、公司拖欠工資的仲裁流程有什么?
1、遞交申請報告: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應該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照被上訴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受理的確定。監察委員會確定審理的,理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上訴人。確定不予受理的,理應說明理由。
3、開庭審判: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彼此被告方。無正當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休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撤案自立,對被上訴人可以做缺陣裁定。
4、仲裁調解:仲裁庭解決勞務糾紛理應優先協商,在查清真相的前提下促進被告方彼此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一致的,仲裁庭應該依據協議書內容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應該立即裁定。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定勞動爭議案件,理應自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推遲的,經審批能夠推遲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增加限期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彼此被告方。雙方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免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效力。
總的來說,法律法規并沒要求過對于欠薪的這種做法一定要給予哪一種種類的直接證據,在公司經營情況下,假如周轉資金臨時有難題必須延遲發工資,務必和員工商議,通過員工允許的能夠延遲發工資,但是沒有一切書面通知欠薪是違反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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