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實施辦法
2022-06-28 15:58
(一)假期標準應在保證生產任務進行、不提升人員構成及不影響正常工作情況下,每一年今年初由各部門綜合擬訂員工假期計劃安排。1、員工自行安置或臨時性調節的請假方案,應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2、單位分配團體統一假期的,須申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二)員工享有生育假、哺乳假、婚喪假、護理假,仍可享有年假。(三)年假不包含國家規定的每星期雙休日日、法定節假日、廠慶假期日。(四)員工下崗或周期性停工時間超出自己年休假時間,不會再享有年假,已假期的,第二年不會再享有。(五)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1、請事假總計20天之上的;2、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之上的;3、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4、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六)已享有年假,當初再請病假、病假超出之上要求的,則在下一年不會再享有年假。(七)員工服務項目工作年限滿一年后的次日逐漸,就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休假天數截至年度內)。(八)年假在1個年內能夠集中化分配,還可以按段分配(標準二次),均以1天為企業算起;不可以以鐘頭(半日)為企業輪休或休假應用,不能以前年度分期付款假期。(九)公司要求各部門統籌規劃下屬員工享有年假,如企業分配員工假期,員工不愿意歇息的,則作自動放棄,不付款年假薪水酬勞。(十)對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依照起止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規范付款年假薪水酬勞(3倍),并統一在第二年1月份簽發。來 自:法 .律 .快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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