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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加班費
2022-06-13 16:32
問:我是深圳某公司員工,2003年1月1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年。勞動合同要求我還在各個部門從業營銷推廣工作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但工作中后,企業常常規定我日夜奮戰薪水,國家法定假日幾乎都是在加班加點,從來沒有加班費。想要知道,企業是不是侵害了我的支配權?
答:勞動合同書是彼此公平商議、自行簽訂。企業與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假如你不同意,務必提出質疑,并沒有對勞動合同書提出質疑,說明彼此的勞動合同書是協商一致、自行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書,勞動合同書依規簽訂即具備國家法律約束,被告方務必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你們彼此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假如依規取得了工作部門準許,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要求的,經工作部門準許,可以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要求。那麼就不可以規定企業付款加班費,你需要汲取教訓,用心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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