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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可以“一兼多職”?
2022-06-06 17:19
引言:《勞動合同法》要求,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彼此被告方任何一方都能夠隨時隨地通告另一方停止用人;停止用人,用人單位不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與此同時也要求,用人單位招收與其它用人單位還沒取消或是終止合同的員工,給別的用人單位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連同承擔責任。因而鐘點工可以一兼多職嗎,看詳細的實例詳細介紹。
10月22日,在河南駐馬店市某診所做保潔員的何某尋找小編,向筆者體現積在自身心中多日的麻煩事。一年前,何某和這個醫院門診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書,彼此承諾周一至周五早上,何某每日去醫院做4小時的清洗工作中,薪水一日一結。盡管工作中艱辛,但起早貪黑的何某想多一份收益,因此又和一家企業簽署了一份在下午時長運行的勞動合同書。沒想到,這一份合同書給她招來了不便。
一年來,何某在2個企業中間到處跑,逐漸覺得精力有一些不支,9月底她向企業明確提出辭職申請。企業責任人知曉這件事后大鬧脾氣,覺得何某并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造成企業一時找不著新的候選人,給公司產生了損害,規定其賠付。這名責任人氣沖沖地說:“簽了2份勞動合同書,別覺得企業不清楚。”何某憋屈地辯駁說:“我是鐘點工,簽2份勞動合同書何錯之有?”但是,企業不聽她辯駁,規定她準時歸崗,要不然要法律手段,嚇得何某迫不得已又返回企業清潔衛生。
“醫院門診的薪資高些,不愿辭了那頭,但是這里都不放人,這該怎么辦。”何某覺得很疲倦又很無奈。一樣是鐘點工的徐某近期也碰到相似的尷尬的事。住在駐馬店市驛城區的徐某熟練計算機,幾個月前他與一家電腦培訓學校簽署了一份勞務合同,承諾每星期他給學員講3次課,每一次2鐘頭,每小時100元。9月份,該地的另一家電腦培訓學校也找到徐某,一樣規定他每星期給學員講多次課,因為時長不矛盾,徐某迅速就和這個院校新簽了一份勞動合同書。不曾想,這兩個院校存有競爭關系,獲知信息的一家培訓機構規定另一家培訓機構要不消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書,要不損失賠償,夾在中間的徐某一時手足無措。
伴隨著時代的發展趨勢,從業鐘點工的靈活就業人員愈來愈多。法律法規都授予她們哪些支配權?帶上這個問題,日前,小編訪談了勞務糾紛層面的專家學者。長期性擔任于公會的張律師告知小編,《勞動合同法》要求,非全日制日制用人彼此被告方任何一方都能夠隨時隨地通告另一方停止用人;停止用人,用人單位不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與此同時也要求,用人單位招收與其它用人單位還沒取消或是終止合同的員工,給別的用人單位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連同承擔責任。但該法另外要求,從業非全日制日制用人的員工可以與一個或是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并且,后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不可危害先簽訂的工作合同的效力。大體上看,鐘點工隨時隨地終止合同、規定15日內結酬、要求工傷賠付全是法律法規給與的正當權利。因而,何某、徐某二人沒有必要苦惱,她們的方式并沒有違背法律法規,徹底可以據理、依規認為自身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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