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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專業技能(自主創業)學習培訓和評定補助方法
2022-05-31 16:40
第一條 為提升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分配,健全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體系,創建職業技能培訓的激勵制度,提升學習培訓品質,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贛府發[2005]21號)及相關要求,融合本市具體,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享有政府部門崗位(自主創業)學習培訓補助的目標:
1、當地非農業戶口,領到了《再就業優惠證》或《城鎮勞動者失業證》的下崗失業人員;
2、大中專生(技工學校)大學畢業生;
3、復員復退軍人;
4、申請辦理了就業登記證的入城打工或自主創業的鄉村員工。
第三條 享有政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補助的目標為以上工作人員中持《再就業優惠證》,日常生活確實艱難,并通過有關技術培訓,第一次參與專業技能考核鑒定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崗位(自主創業)學習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助的新項目
1、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予的《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部頒第6命令)的十九個技術工種;
2、我國新施行的推行學生就業準入條件的熱門職業技術工種;
3、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現行政策文化教育及職業指導文化教育。
第五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為政府培訓、評定補助管理方面的主管機構,其崗位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制度及要求;
2、依據我國就業問題、崗位規范及當地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情況明確學習培訓、評定補助技術專業(技術工種)及補助標準,確定補助目標的標準;
3、對擔負財政補貼學習培訓檢測的各種學習培訓、鑒定中心的資格開展評定;
4、根據我國技能規范機構考評、評定,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5、承擔學習培訓、評定補助的審核派發。
第六條 凡合乎享有政府培訓補助的工作人員,能持自己身份證件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城鎮勞動者失業證》和其他有關有效證件),到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評定的教育培訓機構參與政府部門宣布的免費技能培訓新項目的學習培訓,享有政府培訓補助。學習培訓達標后,合乎享有政府部門職業技能鑒定補助的工作人員,可到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指定的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參與完全免費職業技能鑒定。
第七條 執行財政補貼學習培訓的組織選用公布、競投方法明確。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會與財政局等相關部門,依據當初政府部門確立的培訓目標明確免費技能培訓評定技術專業(技術工種)、補助標準,向社會發展招投標。規定參加投標的培訓學校應向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根據競投,準許后才可執行財政補貼學習培訓。補助標準按省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頒布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八條 擔負財政補貼學習培訓的組織務必具有穩定的教育場地,齊備的培訓見習設備、優良的教師隊伍、較高的教學水準及教學水平。具備嚴謹的教學管理制度、學生考勤管理制度及財務管理制度,并對所需加入的課程培訓技術專業制訂出完整的課程標準和學習培訓后學生的學生就業按置方案。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收第三條所列工作人員獨立學習培訓和職業培訓機構為工業區制造業企業定項學習培訓員工,經社會保障、財政局、對外經濟貿易單位認同,可根據相對應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助。
第十條 執行職業資格培訓補助的鑒定中心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按照我國職業資格培訓組織資質標準明確,對確定的鑒定中心的評定技術工種、收費標準、評定程序流程、評定員資質證書狀況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 經確認的培訓學校按照項目培訓規定進行學習培訓,做到指標值規定的,可將學習培訓學生的學生就業按置證明文件及有關培訓課件報勞保局門申請辦理核撥學習培訓補助,工作、財政局以及它有關部門在招標會明確的補助信用額度內依照新項目進行狀況核撥。補助標準按照招標會規定明確,正常情況下每學時按3-6元/人測算。補助資產撥入培訓學校開設的財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推行財政性資金。
第十二條 經明確的鑒定中心為享有評定補助工作人員給予評定服務項目,可憑補助成員名單、《職業資格證書》向勞保局門領取職業技能鑒定補助,評定補助根據上級領導相關部門明確的規范,依照具體考核鑒定總數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各個勞保局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免費技能培訓、評定工作中的監督管理幅度,把職業技術培訓與推動學生就業緊密聯系下去,要創建起崗位培訓評估規章制度,按時開展考評評定,對達到目標好的培訓學校可提高其學習培訓信用額度,對沒進行或完成不太好的要撤銷或調增其學習培訓信用額度。工作、財政局及相關部門要對財政補貼學習培訓評定推行經常性抽樣檢查,對徇私舞弊,騙領補助的企業要開展嚴厲查處,不予以核撥有關經費預算,并撤銷其學習培訓、評定資質,對無法做到學習培訓后學生就業需求的,要依照未合格率同占比扣除其學習培訓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本方法由南昌工作和勞動保障局承擔表述。
第十五條 本方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原《南昌市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暫行辦法》與此同時廢除。
南昌市政府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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