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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員工雙倍工資 法庭駁回公司訴請
2022-05-16 16:59
2009年3月,被告杜某在原告公司工作。當時,原告的公司尚未正式投產運行,并與被告口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月工資為15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2000元。
被告自2009年3月至8月已按約定領取6個月的工資,其間,原、被告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09年9月2日,被告離開原告的公司到他處工作,同時,被告向全椒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6個月的工資差額部分(口頭約定的工資),并支付因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全椒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杜某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8月雙倍工資8619元。原告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6個月是事實,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不能證明與被告未訂立勞動合同是被告自身的原因所造成。故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其要求不支付被告的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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