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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媽媽被辭退沒簽訂合同可以要求賠付嗎?
2022-05-10 16:36
一、孕媽媽被辭退沒簽訂合同可以要求賠付嗎?
在女職工孕期的情形下,公司辭退屬于違反規定,企業需付款二倍的賠償費。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支出賠償費。
在職人員員工被用人單位以不書面通知或是無端解雇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員工的工作年限開展賠付,一般來說,必須付款員工工作中年限乘于月薪水的賠償費金額,與此同時無論企業是不是在簽訂合同的條件下解雇孕媽媽,全是違紀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要求: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一切部門不可因完婚、孕期、產假、喂奶等情況,減少女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因而,以女工孕期為由開展解雇的作法,是一種明顯的違紀行為。
二、明確勞務關系必須什么直接證據材料?
在開展勞動爭議仲裁或是勞務糾紛起訴時,對勞務關系出現的證明責任屬于員工,許多情形下,員工不留意保存勞務關系出現的直接證據,或是盡管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了勞務合同但被用人單位拿走了,通常造成沒有非常的證明來證實員工與用人單位存有勞務關系而被判決不予以審理或是被駁回訴訟請求。直接證據包含:
(一)被告方的闡述;
(二)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據;
(七)鑒定意見;
(八)現場勘查詢問筆錄。
就勞務糾紛案子而言,被告方的闡述僅僅員工的闡述,證據主要包含勞動合同書等,證據主要包含工作牌,視聽資料主要包含員工與用人單位的談話記錄、與同企業工作日志,電子數據主要包含往來工作郵件等,證據關鍵就是指朋友的證詞。鑒定意見和現場勘查詢問筆錄在勞務糾紛中采用的相對比較少。確認勞動關系可以參照的根據,其第二條要求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派發花名冊表格)、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的紀錄;
(二)用人單位向員工派發的“工作牌”、“服務項目證”等可以證實真實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員工填好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申請表”、“報名表”等招收紀錄;
(四)考勤表;
(五)別的員工的證詞等。
如果是在我國的用人單位與員工沒有簽訂合同得話,這時用人單位是違反規定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又解雇孕期的女工的,這時也是不正規的,可是因為沒有書面形式的合同書,這時員工是必須質證證實勞務關系的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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