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不到工資業余時間打工被開除合法嗎
2022-05-06 16: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勞動法》也規定了勞動者享有領取報酬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企業效益不好而無錢發工資,是用人單位管理不善、經營無方所致,勞動者并無過錯。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仍依勞動法享有領取工資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勞動者可以以不發工資為由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 在業余時間決定做什么是勞動者的自由,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二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在業余時間里受聘于其他企業、提供勞務并獲得報酬,應當事先征得本單位的同意,否則,本單位有權對其進行處分。但是,開除因其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情形時,單位才有開除勞動者的權利。因此,領不到工資業余時間打工的職工,單位是不能開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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