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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掌握年終獎金嗎?
2021-05-12 15:56
一年辛苦工作以后,“年終獎金”變成員工最希望的豪禮。那麼,你取得了歸屬于自身的“年終獎金”嗎?你了解和年終獎金有關的法律問題嗎?今日,使我們一同來關心一下。
年終獎金的測算
派發年終獎金是用人公司的一種獨立個人行為,現階段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并無規定用人公司派發年終獎金的實際要求。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金的測算應依據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
假如勞動合同書或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明文規定,則用人公司務必依照承諾或管理制度派發。
自然,假如勞動合同書或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中都沒有要求,用人公司能夠沒發,還可以依據年度的綜合性經營狀況及其員工本人年度工作主要表現,決策是不是派發年終獎金。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金
年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等均歸屬于法定假。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要求,員工在休法定假日間應視作一切正常出勤率并付款酬勞,用人公司當然也就務必全額的付款“年終獎金”,而不可扣減。
提早辭職該拿年終獎金
假如勞動合同書或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明確的年終獎金金額,那麼辭職員工也應獲得相對應的年終獎金。假如勞動合同書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都未要求年終獎金,但實際上已發年終獎金,用人公司也務必向辭職員工派發,從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上看,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一樣會適用該類辭職員工依照在職時間,獲得一定占比的年終獎金。
沒滿一年也是有年終獎金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要求:“薪水分派理應遵照按勞分配標準,推行同酬。”即只需勞動合同書中承諾了年終獎金或者用人公司已制訂派發年終獎金的具體措施,且新進到、沒滿一年的員工確已投入相對應勞動者,用人公司就務必按承諾或占比向其派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不可以托欠
就特性來講,年終獎金歸屬于薪水的一部分。由于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一)計時工資;(二)計時工資;(三)獎勵金;(四)補貼和補助;(五)日夜奮戰薪水;(六)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第七條也要求:“獎勵金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降本增效的勞務報酬。包含:(一)生產制造獎;(二)節省獎;(三)勞動者競賽獎;(四)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的獎賞薪水;(五)別的獎勵金。”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強調:“有關獎勵金的范疇……(一)生產制造(業務流程)獎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安全性(無事故)獎、考評各類經濟數據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金(勞動者分紅)等。”故延遲年終獎金的派發,相當于拖欠工資。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文規定,薪水理應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年終獎金不可以商品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可以商品及商業票據替代貸幣付款。”正由于年終獎金歸屬于薪水,決策了用人公司只有以RMB的方式派發。(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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