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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不依規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應擔負哪些法律依據?
2021-05-12 15:52
用人公司不依規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應擔負哪些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1)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3)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4)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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