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固定不動員工觸犯刑律緩期執行或監外執行期內,仍留到原企業工作中并給予正常的工作的,應發送給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發送給。 經勞保局門準許試行不實行最低工資的艱難公司中的以上工作人員的生活費用,可按最低工資的60%發送給。
(二) 我國和省統一要求的物價補貼是不是發送給,由公司追究其。
(三) 原固定不動員工因做錯事,受辭退征用處罰員工的生活費標準,也按以上要求實行。
[詳見福建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被判處徒刑緩刑后生活費標準的通知》(1997年2月24日閩勞綜[199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