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朋友:
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于2001年12月31日同部門的工作合同到期,我準備不會再續簽。但在今年的年終獎金在明年初派發,這時已沒有在企業了,我曾向單位明確提出,可企業向我出具了一份企業的《年終獎評審發放辦法》,該《辦法》第一條要求:“2001年度年終獎金的派發范疇為派發時在籍的整體員工” 。因為我已不屬年終獎發放時在籍的員工,企業為此回絕向我派發年終獎金,請問這合理合法嗎?我能取得年終獎金嗎?
閱讀者:季風
季風讀者:
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一部分構成:一 計時工資;二 計件;三 獎勵金;四 補貼和補助;五 日夜奮戰薪水;六 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該要求第七條規定:“獎勵金就是指付款給員工的超量勞務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含:一 生產制造獎;二 節省獎;三 工作競賽獎;四 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獎賞薪水;五 別的獎勵金。”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要求:“……一 生產制造業務流程 獎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安全性重大事故 獎、考評各類經濟數據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金工作年底分紅 等。……”不難看出,年終獎金是獎勵金的一種,它是薪水的一部分,歸屬于勞務報酬的范疇。
即然年終獎金歸屬于勞務報酬的一部分,在在今年的一年中,你同別的可以取得年終獎金的朋友一樣給予了工作,也應獲得一樣的勞務報酬。你企業有關“2001年度年終獎金的派發范疇為派發時在籍的整體員工”的要求,將你清除在外面,違背了同酬的標準,應是失效。盡管到時候你已沒有在企業,但年終獎金是企業對2022年工作中的年終獎,企業仍應該向你派發年終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