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有關推行勞動保險條例企業的員工調到院校、培訓班學習培訓過程中的工作年限和社會保險工資待遇的處理決定的通告(摘抄)
2022-04-07 16:46
有關員工參與培訓后相關工齡計算和社會保險工資待遇問題,經與相關部門科學研究并經中間社會保障部和國務院辦公廳人事局允許,明確提出處理決定如下所示: 一、員工(包含學徒和轉到公司運行的革命軍人)經機構上漲到上一級機關單位舉行的(包含本礦山企業和受上級領導機關單位授權委托開辦的)中央黨校、干部學校、職業學校或政冶、文化藝術、業務流程培訓班,做為在職進修時,在培訓期內由原企業支付薪水的,除開病傷診療工資待遇按院校要求解決外,其自己以及供養直系親屬可持續享有本公司的社會保險工資待遇;學習培訓過程中測算為一般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如果是辭職學習培訓時,在培訓期內不由自主原公司領到薪水,而按自己薪水百分數例領到獎學金的,相關她們的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決,學習培訓期內可作一般工齡計算。其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可分類匯總。 二、員工離去公司參與中等水平職業技術學校或一般大、中院校學習培訓時,在培訓期內相關她們的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決。學習培訓期內未作工齡計算,其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分類匯總為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在工農兵速學初中學習培訓過程中的工齡計算問題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三、凡經勞動局詳細介紹或配制到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的員工或轉業革命軍人,其培訓的時候不測算為一般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但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分類匯總為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相關她們的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決。 四、各職業學校在社會上引來的職工、青年人、學員或經勞動局詳細介紹來的失業工人,其培訓的時候不計算工齡。在學習培訓前如曾從業過以薪資為生活紀錄片之所有或關鍵源頭的運行時間,可當做一般工齡計算。她們在培訓過程中的社會保險工資待遇事宜,按院校要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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