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連續工齡怎樣表述的復函
2022-04-06 16:51
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對《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相關連續工齡怎樣表述的復函勞辦發[1996]42號 施行時間:1994.03.08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有關《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相關連續工齡說法怎樣表述的請示報告”(京勞關文〔1996〕12號)函復。經科學研究,現函復如下所示: 我部《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下稱《復函》)第二條第六項主要是對于合資企業、協作公司的特殊情況作出的要求。規定把合資企業、協作公司與合資企業、協作的我國企業視作同一公司單位。員工續期勞動合同書時,其在合資企業、協作的我國企業持續工作中的時間應該與在合資企業、協作公司持續工作中的時間分類匯總。因而,《復函》中常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的含意同樣。(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