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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計算的現行政策根據是什么樣的
2022-03-30 16:57
一、民辦教師、長期性頂編代課老師的工齡計算的現行政策根據
1979年10月31日國家教育部、國家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我國工作質監總局下達的《關于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國家教育部《關于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2個文檔要求:中小學校民辦教師、長期性代課老師,凡按照規定變為(包含立即招生、?用、替代)公立老師的,需從最后一次經機構準許任民辦教師、長期性代課老師的時間起,測算連續工齡。在2個以上院校持續執教時間,凡經就在辦理手續激發的,理應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機構準許?取(或提前錄取、強烈推薦)到各個師范學院學習培訓大學畢業(畢業)后,仍再次做文化教育工作中,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之后從業文化教育工作中的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二、我國員工學習培訓過程中的工齡計算的現行政策根據
1、我國宣布員工,1970年之前進到高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畢業工作中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檔實行,即:“因為工作中必須經行政部門上調派到各種院校學習培訓,在培訓期內照發薪水的,其學習培訓期內及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由個人申請辦理經領導干部準許辭職考上各種院校學習培訓,學習期內由院校發送給獎學金的,學習培訓期內不可以計算工齡,其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以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到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的我國員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辦公廳國發[1973]39號、81號文檔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國家教育部、國家財政部、我國工作質監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檔實行,即:“我國員工,進到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培訓,……其學習時間,都應測算為連續工齡”
三、復轉、轉業、退役軍人的工齡計算的現行政策根據
原社會保障部薪水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檔要求:復轉、轉業、退役軍人,由我國分派到公司、工作或黨政機關工作中的,其兵齡應與參與公司、工作或黨政機關工作中后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連續工齡。參與公司、工作或黨政機關工作中以后,因調職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式與一般員工同樣,在其中不聽從我國分派的自謀日常生活出·者,其連續工齡自再次參與工作中之時起算。
原社會保障部薪水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要求:轉業退役軍人,返回鄉村參與農業之后,又到公司、工作或黨政機關工作中時,其兵齡應與參與公司、工作或黨政機關工作中過后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與農業的一段時間不可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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