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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能,員工的工齡如何計算?
2022-03-30 16:54
基本上案件
廣州某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物業管理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創立。第三人廣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貨運物流公司”)于2008年6月2日創立并于2011年12月26日銷戶。王某于2008年12月新員工入職貨運物流公司,出任車輛管理所保安人員。之后貨運物流公司口頭上告之王某企業將劃入物業管理公司,包含王某以內的員工均變為物業管理公司員工,一切職位、薪水不會改變,那時候貨運物流公司與王某沒有申請辦理書面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手續或開展經濟補償金。2010年8月以后王某的薪水由物業管理公司派發,為2050元/月,工作中期內的薪水已所有派發。2011年4月13日,王某被物業管理公司辭退。2011年5月17日,王某以物業管理公司為異議人,向廣州白云區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1?確定彼此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內存有勞務關系;2?物業管理公司付款王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內2倍薪水差值9100元;3?物業管理公司付款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費2000元。物業管理公司覺得,物業管理公司與第三人貨運物流公司是分別單獨的法定代表人,互相不存有關聯,王某的起訴目標應是貨運物流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是在2010年8月13日才宣布工商注冊登記,王某不太可能與此同時為倆家徹底獨立自主的企業服務。
處置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經審判,適用了王某的投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不服氣,提出訴訟。案子經一審、二審,人民法院最后適用了王某的要求。
刑事辯護律師評價
此案是一起公司單位與員工因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而導致的勞務糾紛糾紛案件。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情形下,可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列出的各類憑據,對事實勞動關系開展評定。此案中,王某遞交了加蓋物業管理公司財務章的2011年3月工資條、《關于組織結構以及相關管理者職務調整的公告》,二份直接證據相互之間證實,足夠確認其在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中,實發放工資2050元/月,并于2011年4月13日被物業管理公司辭退。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其與王某中間沒有勞務關系,但在舉證期限內,無法明確提出反證證實。因而,理應評定物業管理公司、王某在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內存有勞務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未與王某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違背了勞動法的相關要求,依規應付款王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內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2倍薪水差值14350元(2050元/月×7)。物業管理公司無書面通知消除與王某的勞務關系,屬非法消除,應向王某付款賠償費4100元(2050元/月×2)。可是,因為王某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到的要求,是其對民事權利的隨意處罰,不違背法律法規,因而,人民法院對其標準的2倍薪水差值9100元、賠償費2000元給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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