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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罰員工的工齡如何計算
2022-03-29 16:23
引言:受處罰工作人員就是指因做錯事或違法違紀后而遭受紀律處分或刑事處分的員工,受處罰工作人員還可以計算工齡的,下邊一起來了解一下。
受處罰員工的工齡如何計算
1、職工受征用觀察處罰期內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
2、在四清運動中被戴上受賄分子結構遮陽帽的工作人員,凡沒有辭退或受刑事處罰的,其在本部門的運行時間可以計算工齡。
3、員工在收容教養期內,不計算工齡。
4、未被判處刑罰的收容教養工作人員,其勞教所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可以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5、我國員工被判刑期宣布判緩仍留原企業再次工作中的,其緩刑期間,應依據差異狀況看待,即:沒有被判處刑罰的,在緩刑期間可以測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判處刑罰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需從修復民事權利后再次測算。
6、刑滿釋放留場學生就業工作人員,變為宣布職工后,其工作年限從刑滿釋放留場(廠)學生就業之日起測算。
7、解教留廠學生就業工作人員,原是我國員工在勞教所時未開除公職的,應與勞教前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但勞教所期內不計算工齡。
8、工作員受到辭退處理或是刑事處罰的,她們的工作年限
理應從再次參與工作中之日起測算工作年限。假如情況比較輕,通過人事任免機關單位準許的;受處罰之前的運行時間,還可以分類匯總工作年限。
9、車輛駕駛員肇事者坐牢出獄后,對肇事者判處出獄并已修復民事權利的車輛駕駛員,應視其安全事故的特性各自看待。凡經判處機關單位允許,由原企業再次錄取的,其連續工齡可以前后左右求和測算。坐牢期不計算工齡。
10、曾被定罪的部隊轉業、復轉工作人員,判處后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出獄后分派工作中之日起再次測算;判處后保存軍籍的,可以將坐牢前后左右的兵齡分類匯總,基參加工作時間可從第一次參與部隊之日起測算(包含新中國成立前參軍入伍、建國后被定罪的復員退伍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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