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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想解雇員工可以有心減薪水嗎?
2022-03-15 18:10
1、企業想解雇員工不能有心減薪水,公司單位必須與員工彼此協商一致才可以調節標準工資。這也是因為薪水歸屬于勞動合同書當中的必不可少內容,企業與員工簽訂合同書的歷程中,彼此具有公平的法規影響力,被告方一方不能私自單方面變動已產生法律認可的勞務合同內容。
2、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薪水等的勞務合同內容,變動勞務合同理應選用書面通知。變動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單位與員工各執一份。
3、企業可以由于下列緣故扣減員工的薪水
(1)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的社會發展保費及個人公積金;
(3)人民法院裁判員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
(4)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確要求的;
(5)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要求的;
(6)因員工請請假等相對減發放工資;
(7)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二、可以減少薪水的情況有什么?
1、經彼此商議可以減薪,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可以根據協商一致的方法給予變動,變更后的內容必須根據書面形式的方式給予確定,勞務報酬是勞動合同書的常備條文,彼此可以承諾就薪酬工資待遇變動事項開展承諾;
2、特殊情況公司單方面減薪。
公司單位沒有支配權隨便減少員工的薪資待遇。減少薪水歸屬于更改勞動合同書內容,應與員工商議達成一致并簽署書面形式文檔。公司單位單方面減少員工薪水的,員工可以以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并付款經濟補償,若不愿終止勞動合同的,可只要求付款薪水差值。
無論是激發員工的職位,或是減少員工的薪資待遇,都歸屬于對勞動合同書的變動,理應征求員工的允許才行。假如公司不通過員工的愿意就隨便替換員工的崗位或是是減少員工的薪資待遇,員工可以回絕。
在勞動合同書具備法律認可期內,公司單位必須執行向職工付款薪水等的責任,員工若是發覺企業并沒有向自身付款薪水、或是付款的金額過低,可以規定另一方依照勞動合同書發放工資,假如另一方回絕,員工可以舉報企業、還可以明確提出勞動仲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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