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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替換職位不可以減薪
2022-03-10 17:56
遇調職后,又遇減薪。突遭此境的蘇先生無可奈何尋找人民法院,討個觀點。昨日,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盡管公司單位可對蘇先生的崗位開展調節,但不可任意減少薪酬。 蘇先生在2001年底被任命為企業洗衣店責任人,年收入3.5萬余元。上年2月,企業忽然下達通告,撤消了他的責任人一職。此外,他的年收入也被調節為2.4萬余元。因對企業這一舉動不服氣,蘇先生走入人民法院,規定補領上年3月迄今年3月的薪水差值。
企業方表明,與蘇先生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并沒有就其職位及薪水做出確立承諾。實際上,蘇先生曾是洗衣店的責任人,而非正規的任職的主管一職。蘇先生變為一般員工,年收入當然要相對應調節。
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企業撤消洗衣店責任人一職,是公司單位人事調整管理權的反映。調職個人行為并無不當。但是,按企業的觀點,即然蘇先生并不是“主管”,此前的3.5萬余元年收入中也不帶有因“主管”一職而發生的職務工資,那麼調職后的薪資也不可任意降低,遂栽定汽運公司期限付款對應的薪水差值119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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