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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托欠員工薪水的要求
2022-03-04 15:57
在我國拖欠農民工薪水狀況的普遍存有,變成突顯的社會熱點問題,探索法律法規維護民工合法權利問題,早已造成廣泛的關心。現將相關要求總概如下所示:
建筑施工企業托欠員工薪水,發包單位無法按時付清工程進度款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以勒令發包單位先予付款員工薪水;發包單位已按時付清工程進度款,總承包單位與工程分包方未按時付清工程進度款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勒令總承包單位先予付款員工薪水。 發包單位或是總承包單位先予付款的薪水款以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為限。
二、合伙制企業托欠員工薪水的要求。
合伙制企業托欠員工薪水,有合作伙伴潛逃或是無法付款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以勒令別的合作伙伴先予付款員工薪水;合作伙伴先予付款后,依規向別的合作伙伴追索。
三、對進到法院程序執行的托欠工程建筑工程進度款和農民工工資案子, 依照項目建設投資主體的不一樣,明確提出了不一樣的解決方法和執結限期:
一)、針對中央項目投資托欠的工程進度款,由最高法院統一轉國務院辦公廳相關部門,由其承擔清除并幫助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執結;
二)、針對各個當地政府項目投資項目建設托欠的工程進度款,由實行人民法院各自轉相關當地政府,由其承擔清除并幫助法院于2005年年末前執結;
三)、針對企業融資開發設計建筑項目托欠的工程進度款,各個法院理應依靠各個市人民政府處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方案,增加實行幅度,最晚于2006年年末前所有執結。針對以上一、二類案子,必需時,實行人民法院理應依權力立即給予實行。
四)、針對有執行工作能力而拒不執行、故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相關個人和單位,理應依規給與封禁。必需時,理應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借款人名冊,充分運用主流媒體的輿論導向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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